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签订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2019-03-01 16:11
新能源情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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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疆监管办发布的《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指出,签订和备案的合同文本应为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经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称为能源监管机构)公示和备案后的标准文本。
根据《办法》,营销类合同主要是指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而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合同;
1.优先发电合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
2.优先购电合同: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高、低压供用电合同;
3.跨省跨区送受电中执行国家指定性合同;
4.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地方政府间协议。
(二)并网原则(经济)协议;
(三)趸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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