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如何正确引导可再生能源大发展下的电力系统?
可再生能源日新月异的发展对电网稳定、调度等多方面提出了挑战。作为电力系统的“执法者”监管机构如何在新形势下保障电力系统的发展和运行。
2018年6月,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发布报告《对电力系统监管机构规划的洞察》,在此小编对执行摘要进行了翻译。
预计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在全世界发电量中占比将显著增长,从目前的23%增加到30~45%。这种技术变革需要对规划的电力系统进行重新调整,以最大限度发挥可再生能源在可付得起和能源安全方面中的作用。
国际可再生能源署正着眼于在多种司法领域应用各种长期模型和规划工具。
在之前的报告(2017年)中以新兴经济体为研究对象,检验了长期模型和工具在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电力中的使用。本次报告对早期的工作进行了完善。报告考虑了长期电力系统规划中,应用于南非和美国的IRP经验(已证明的过程和监管实践)。基于对这些监管市场的洞察,本次研究旨向引导电力系统规划过程和监管行为,特别是考虑到未来若干年大力发展光伏和风电。
最终,本报告有两个主要目标:
1.在可再生能源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识别有用的监管实践,形成对美国和南非IRP过程的洞察。
2.鼓励更有效的电力系统规划在单一司法领域或多种司法领域。
由于本身的基本前提,IRP是一种有价值的规划方式:通过多种角度,对电力需要和系统发展进行考虑。原则上,这类规划着手于提供一种综合的和技术中性的评估,对于供给侧和需求侧来源。IRP可能考虑了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对于不同来源的选项。这种综合的方式可能在未来电力系统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的规模扩张方面是有用的。
什么是IRP
IRP的关键要素
IRP(Integrated Resource Planning)尚未形成普遍认同的定义。该术语可以在不同市场中以不同方式使用和理解。就本报告而言,遵循美国司法领域常用的定义,将IRP定义为以技术中立的方式纳入供需双方来源的规划机制,在给定约束下,确定最低成本的未来。在全球的其他市场中,不同的规划机制被应用,这些机制可以包含相当多的不同种的来源。此外,类似结构的规划机制在某些市场中可能有不同的名称,而类似的术语可用于其他市场中相当不同的机制。尽管如此,从美国和南非的IRP经验中获得的一些见解可能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赋予监管机构权力的关键行动
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等区域集团中,规划过程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调,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拥有对规划和实施的主权权利。监管机构在区域范围内发挥的作用不同于单一司法管辖区。具体而言,角色和责任以及法律权威之间存在区域监管机构差异,这有时会限制区域一级的监管参与程度。需要特别考虑成本分配在区域努力中的重要性。
从规划到实施
各种机制和方法可以加强规划与实际实施之间的联系。这些包括:
1.确保相关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联系;
2.利用有效的投资促进机制来实现规划成果;
3.确保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的透明度和包容性;
4.建立电力系统规划之间、代表这些规划准确实施的后续个别组成项目以及通过电费和关税回收这些投资的成本的监管联系;
5.将长期规划与“行动规划”联系起来,其描述了长期实施所需的具体步骤。
翻译:张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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