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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VS“反拆分” 打破电网的自然垄断性

  近期,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讨论又成为了一个热点。关于垂直一体化的电网的改革方向,“拆分”与“反拆分”的争论日益激烈。

  “拆分”的理由在于电网强势的垄断地位与市场力量需要消除,要促进竞争。而“反拆分”认为无论如何分拆,电网都具有“自然垄断特性”,无法实现竞争,拆分不是问题的关键,甚至不是问题本身。

  学术上的“自然垄断”有其严格的定义与判断标准,但是其基本的思想仍然植根于新古典经济学对于成本最优标准的考量,认为现实中的某些行业,由一家企业或者实体来经营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

  而典型的,网络产业(长距离输电网即是其中一种)一直被认为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具有沉淀成本巨大、退出困难与规模报酬递增(规模经济)的特点,而规模经济是形成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

  如此看,电网拆分也无助于形成有效竞争似乎是个事实。简单的地讲,就是“一个地区,不可能也不应该建两个电网,有两个电网公司”。

  但是,到现在,理论与现实的发展早已大大超出了以上的认识。理论上,自然垄断发展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有关信息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发展证明:同自然垄断与政府管制相联系的“俘获”与信息问题实际上哺育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

  “自然垄断企业”本质上具有垄断企业的一切弊端,一方面其成本的节约并不必然能够转化为消费者福利,而企业对监管者的“俘获”与互相“合谋”更会在服务的质量、效率上极大的损害消费者福利。在我国,国有的垄断企业还面临着“预算软约束”的问题,具有极强的成本转嫁能力,其一家经营的成本是否最小都是有疑问的。

  现实的发展也给上述的理论提供了诸多的案例,这促成了19世纪70年代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欧与美国“允许一部分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改革的政策实践,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电网基础设施对任何第三方的无条件开放,有效实现了电网资产的拥有与运营的分离。

  到现在,欧美成熟的电力市场,大大小小的从事供电服务的公司成百上千,其中部分企业,就是纯粹的贸易公司,不拥有任何电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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