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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三)企业总排气管(烟囱)属于第十八条第2款所述情况的,任一总排气管(烟囱)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该时间段内该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享受的超低排放电价金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年超标率η:

超标率η=当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各根总排气管(烟囱)在当年累计超标时段内的总烟气排放量(Nm3) ÷当年烟气总排放量(Nm3)×100%

当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各根总排气管(烟囱)在当年累计超标时段内的总烟气排放量(Nm3)=

Vi=当年第i根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总排气管(烟囱)在当年累计超标时段内烟气排放量(Nm3)

Vi=

Uj=当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总排气管(烟囱)第i超标小时内的烟气排放量(Nm3/h)

Tj=当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总排气管(烟囱)超标小时数(h)

每台机组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所对应的电量Q(万kwh)=该机组当年发电总量(万kwh)×(1-γ)×(1-η)

η=超标率(%)

γ=厂自用电率(%)

享受的超低排放电价金额(元)=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所对应的电量Q(万kwh)×超低排放电价(元/万kwh)

(四)企业总排气管(烟囱)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所述情况的,相通部分任一总排气管(烟囱)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该时间段内该相通部分所有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将所有总排气管(烟囱)烟气排放量视为一个整体后与其他总排气管(烟囱)烟气排放量一起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当年享受的超低排放电价金额;独立部分任一总排气管(烟囱)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烟气CEMS污染物小时均值数据超标的,即视为该时间段内该总排气管(烟囱)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当年享受的超低排放电价金额。

(五)热电企业也可按照科学合理、便利有效的原则,自行指定每根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但不得出现一台机组对应多根总排气管(烟囱)的情况。热电企业确定指定方案后,以《关于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规模及数量的认定书》的形式上报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并经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热电企业一旦指定完毕后,非遇新、改、扩建项目造成锅炉、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烟道、蒸汽管道等改造,不得变更总排气管(烟囱)所对应的发电机组。

(六)总排气管(烟囱)超标率大于20%所对应的发电机组,当年不得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第二十条 热电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超限值时段可免于考核,计算上述超标率η时,在分子分母中分别扣除对应时间段的烟气排放量。

1、因锅炉、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锅炉负荷过低导致脱硫、脱硝设施退出而无法运行并导致污染物浓度超标、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的;

2、热电企业CEMS如因升级、改造等原因停止运行,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升级、改造。热电企业在CEMS升级、改造期间内无法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

3、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进行环保设施暂停运行试验,自试验起始时间至环保设施实际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时段;

4、热电企业CEMS系统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进行正常维护保养、标定、比对等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

5、CEMS系统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在锅炉停运时始终保持运行,从而导致氧含量接近21%,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

6、热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等原因自主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因事故或突发故障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热电企业环保设施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进行的检修维护、更新改造、事故停运等期间内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进行环保设施短时撤出试验和CEMS校准校验未发现异常的,运维单位定期巡检时进行CEMS维护保养、校准校验造成短时数据缺失或异常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和申报,相应时段的短时缺失和异常数据可免于考核,计算上述超标率η时,在分子分母中分别扣除对应时间段的烟气排放量。该时段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进行数据修约的,可用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

第二十二条 热电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或突发故障停运,自故障修复并稳定运行后下一个小时起自动恢复执行超低排放电价。

第二十三条 热电企业未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进行CEMS、锅炉、环保设施检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或擅自停运超低排放设施的,导致无法核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不得享受相应时间段的超低排放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 热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统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统主要参数,篡改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统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自弄虚作假或篡改数据的时间起一年内认定烟气排放浓度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无法判断热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一年内认定烟气排放浓度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热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超低排放电价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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