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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换新公布!

2020-09-2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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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人员准入门槛 增加信用监管内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换新公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换新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新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

原《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由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不再保留,新《管理办法》分别改为国家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记者对两版内容作了详细比对后发现,新版部分要求更加细化,但对某些流程进行了简化。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新版对二级许可证进行了更改,原“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将220千伏提高到330千伏。

最明显的是《管理办法》对申请条件进行了细化。除了原版要求的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外,还对净资产、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工作经历和职称、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数量等作了详细明确。要求“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原版《管理办法》没有人员资质明确,但国家能源局专门出台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简称“《申请条件》”)作为配套。如果结合《申请条件》来看,新版对申请人员的要求反而降低了。比如,原版对申请一级许可证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求是具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而新版要求是5年。

新版规定,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人、30人和 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 人、15 人和 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人、30人和 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人、15人和10人。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 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这一规定也有所降低。例如,原版《申请条件》对申请一级规定是: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持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压电工70人以上,特种电工20人以上且各专业人数不少于5人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管理办法》对有些手续进行简化。例如,原版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新版没有提及;“派出机构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撤销、撤回许可,或者收缴、吊销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责令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版没有提及。而新版的许可证补发时间大大缩短,由派出机构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减少到3日内。

除此之外,新版《管理办法》增加了信用监管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作者:赵冉编辑:陈晨校对:李梁

声明: 本文由入驻维科号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OFweek立场。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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